授權個人信息才能掃碼點餐?法院:商家刪除個人信息并賠償
輿情忻州3月15日消息 手機一掃,即刻下單,很多消費者就餐時都會選擇這種方便快捷的點餐方式。然而,也有消費者注意到,一些商家在“掃碼”和“點餐”之間增加了額外程序,比如需要“關注公眾號、授權登錄小程序”等等,只是如此一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也會被商家獲取,那么,這樣的做法是否涉嫌侵權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掃碼點餐引發(fā)的侵權糾紛案。
當事人孔先生說,2021年7月,他和朋友來到一家烤魚店就餐,服務員告訴他們一行人要掃碼點餐,于是孔先生拿著手機操作起來。
當事人孔先生:掃完碼以后就會馬上就彈出他們的公眾號的頁面,里面就點關注,因為這是唯一的,沒有其他可供選擇的,點完關注以后進入它的公眾號頁面就會彈出一個點餐的小程序。
孔先生說,他繼續(xù)點擊點餐小程序,就會彈出一個讓消費者“授權”的窗口。只有允許商家獲取消費者登錄賬號的昵稱、頭像、地區(qū)、性別、手機號碼等信息之后,消費者才能進入下單點餐的頁面。
當事人孔先生:凡是你微信上所體現(xiàn)的所有的信息都會體現(xiàn)你個人特征,比如說你的昵稱、你的性別、你的所在地址,還有你的手機號,可能單個的信息不能完全辨認你的身份,但是當所有的信息綜合起來的話,可能對個人就有一個完全的識別作用。
孔先生認為,商家設置的掃碼點餐流程,強制獲取了他的個人信息,并且他還發(fā)現(xiàn),即使他取消關注商家的公眾號,自己仍是會員,他無法自行刪除仍然存儲在商家處的個人信息。于是,孔先生以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為由,將這家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告知個人信息處理情況、賠禮道歉、并賠償包括公證費在內的相關經濟損失八千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餐飲公司不構成侵權,但應尊重孔先生的個人信息決定權,判決餐飲公司將與孔先生相關的個人信息進行刪除。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一審判決認為餐廳收集孔先生的個人信息不構成侵權,它的理由是孔先生點餐的時候,餐廳應當是告知了他有人工點餐的服務,然后孔先生點擊這個公眾微信號,也是孔先生自己的這個行為。所以在強制收集這個信息上,餐廳不構成強制收集,所以沒有構成對孔先生的侵權。
孔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的主要爭議焦點就在于:孔先生就餐時,餐飲公司是否存在強制、誤導等方式,通過掃碼點餐侵害孔先生的個人信息權益。
餐飲公司認為,首先,他們都會為消費者提供線上及人工兩種點餐方式,從未誤導孔先生一定要進行掃碼點餐。其次,孔先生在掃碼點餐的過程中自愿點擊了“授權”的選項,餐飲公司才獲取了他的昵稱、頭像、地區(qū)、性別、手機號碼等信息,并且,這些信息也并不具備個人身份的屬性。對于餐廳公司的說辭,孔先生并不認同。
違反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 二審判侵權
不少人可能都遇到過類似孔先生這樣的情況,那么本案中,餐飲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二審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餐廳并沒有證據證明當時告知了孔先生可以人工點餐的這個方式。同時,在事發(fā)后,孔先生去訴爭餐廳的其他門店進行了調查取證,服務員當時都沒有告知顧客可以進行人工點餐,只告知了他進行掃碼點餐,所以結合這些證據,我們推定這個餐廳當時沒有告知孔先生有人工點餐的服務。
法官解釋,即使餐飲公司的服務人員告知了孔先生可以人工點餐,并且孔先生選擇了掃碼點餐,餐飲公司設置掃碼點餐的程序必須關注微信公眾號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也構成了侵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民法典專門有個人信息保護的章節(jié)和條款,那么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是什么呢,那就要正當、合法、必要。餐廳的這些行為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也違反了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根據現(xiàn)有證據,餐飲公司服務人員未告知孔先生可以人工點餐,誤導其以為只有掃碼點餐一種服務方式。餐飲公司自行設置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孔先生必須關注商家公眾號,并授權其獲取孔先生的相關信息,屬于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餐飲公司構成侵權。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第二個爭議焦點就是事后孔先生要求刪除,那么餐廳不作為,這個行為是否構成對孔先生個人信息決定權和刪除權的一種損害。
餐飲公司在庭審上辯稱,刪除會員信息需要消費者去店面提交書面申請。而法官了解到,訴訟之前,餐飲公司也從沒有將這一規(guī)則告知孔先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據此,孔先生要求餐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信息的具體范圍、過程和方式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2023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曉東:第一,餐廳對已收取的孔先生的個人信息進行刪除;第二,要向孔先生書面告知,它收集這些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第三,要向孔先生進行書面賠禮道歉;第四,要賠償孔先生相應的經濟損失,包括公證費用5000元。
專家解讀:商家索取個人信息要有“邊界”
對消費者而言,掃碼點餐方便、快捷;對商家而言,掃碼點餐有助于節(jié)約人力成本、提高點餐效率。不過現(xiàn)實中,消費者使用掃碼點餐、掃碼繳費這一類服務時,常常遇到需要關注公眾號、提供手機號、微信昵稱、頭像等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情況,甚至不給商家“授權”就無法使用這項服務,這引起一些消費者的困擾。那么,商家索取個人信息是否有“邊界”?消費者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信息安全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規(guī)定,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xiàn)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專家認為,商家通過掃碼消費可以鎖定更多會員,為后續(xù)營銷推廣提供了消費數(shù)據,但是這種行為不應忽視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知情權等,商家強制、誘導、超范圍索取個人信息,消費者有權說“不”。
專家介紹,許多商家將掃碼點餐小程序的開發(fā)和運營委托給第三方技術公司,經由掃碼收集的消費者個人數(shù)據也由其獲取,而由于監(jiān)管上很難精準觸達第三方公司,這也讓消費者面臨著數(shù)據泄露的風險。如果信息被泄露、丟失、濫用,這將會給消費者帶來諸多麻煩,比如收到大量的垃圾短信、電話、廣告,甚至遭遇詐騙等。
掃碼消費不應是單選題,消費者的個人數(shù)據應得到妥善的保護和使用,目前,已有多地監(jiān)管部門發(fā)布了關于掃碼消費服務方面的合規(guī)指引,規(guī)范當?shù)氐膾叽a消費服務經營行為。專家認為,一方面,商家應當依法依規(guī),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的原則來收集、處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消費者也需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露,面對商家的不合理要求勇于說“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商家第一要給消費者公平交易和自由選擇的權利,既可以線上點餐,也可以線下來點餐。我覺得第二個是一旦注冊成功之后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這個是一個關鍵的責任。第三,作為消費者來講,任何一個人只要采集了我的信息,都可以要求商家去提供你采集了我哪些信息,我之前要知道,之后我可以查詢,我撤回了你采集我信息的權利,或者是要求行使注銷權的時候,這個是商家應該予以保障的。
據了解,本案中的餐飲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已經對它們的掃碼點單系統(tǒng)進行了修改,消費者通過公眾號點餐,已經不再需要向商家授權個人信息就可掃碼點餐。商家合理地使用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才能讓消費者放心“掃碼”,讓這項快捷便利的服務成為商家和消費者的“雙贏”,這也是在法治軌道上平穩(wěn)推進信息化社會發(fā)展,平衡數(shù)字化發(fā)展紅利與個人信息保護應有的要求。
責任編輯:郝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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