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釋前嫌”不能等于“卸下包袱,一身輕松”
“冰釋前嫌”,為一漢語成語,指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被解除,近義詞有握手言歡、重修盟好。而今日所寫長文所講述的“冰釋前嫌”事關河南魯山一對涉及強奸案的未成年人、家長以及背后值得有關部門商榷的未成年犯罪應如何處置的司法問題。
未成年涉強奸案竟“冰釋前嫌”
2018年9月19日,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微發(fā)表一篇題為《魯山一初中生一時沖動犯錯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該篇文章披露:2018年暑假,涉案嫌疑人小趙強行與17歲女孩小花發(fā)生性關系。案發(fā)時,小趙為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16周歲,未滿18周歲。2018年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承辦此次案件的檢察官韓昊稱: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本著“最大限度關注未成年嫌疑人成長”這一原則,在深入了解嫌疑人小趙的家庭成長環(huán)境后,及時對其進行心理輔導,讓小趙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為了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自己也能早日重返校園,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于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父母叫到一起,聯(lián)系當?shù)卣{解委員進行和解,強調“一切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為先”。
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愿簽訂了和解協(xié)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2018年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zhí)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系少年、傾心相助”。
輿情觀察(yuqingguancha)據(jù)沃德社會氣象臺的情緒分析模塊發(fā)現(xiàn):自9月19日魯山縣檢察院官微發(fā)布“冰釋前嫌”一文后,全網網民的憤怒情緒加速了該案件負面輿情的快速發(fā)酵。
面對撲面而來的輿論壓力,9月25日,河南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回應:魯山“冰釋前嫌”少年強奸案系地方檢察院在宣傳報道過程中“釋法說理不充分造成輿論事件”,接下來將加強教育培訓,并考慮啟動問責程序,對宣傳者問責處理。
2018年10月9日,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被告人趙某強奸一案向魯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強奸案“冰釋前嫌”并非先例
在這起以未成年人為犯罪主體的強奸案里,因雙方父母在檢察官的介入下最終得以和解從而“冰釋前嫌”。但我們依然要問:“和解”的存在,對于強奸案的最終審判會產生怎樣的效果?
在庭審過程中,涉案雙方是否存在審判過程中的必備書面參考文件(諒解書),往往視為嫌疑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和解行為,而一件官司只要有了和解行為,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審判結果。
為此,我們以強奸罪為案由、以“諒解書”為關鍵詞,在“北大法寶網”上進行相關法院判決書的檢索,共找到2756起獲得和解的強奸案。我們試圖通過對這些案件的分析,來對雙方和解行為和諒解書在強奸案中能夠起到的作用進行討論。
強奸案和解,是最近才出現(xiàn)的嗎?
注:數(shù)據(jù)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
據(jù)檢索和整理結果表明:2009年出現(xiàn)最早兩起記錄在案、有諒解文書為和解依據(jù)的強奸案——彭某強奸案和李某強奸案。其中,彭某強奸一案是第一起被諒解書影響量刑的案件。
2008年8月12日下午4時許,江西省南康市的彭某對同村一婦女實施強奸,一審法院判彭某犯強奸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彭某及其辯護人對此判決提出異議并提請二審,認為被害人患有癡呆癥,彭某本人也因患有肺結核腦膜炎而導致人格改變,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大的傷害,并在事后進行了積極賠償,要求適用緩刑。2009年3月25日,二審法院給出判決,認為彭某某“歸案后能認罪悔罪,并積極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最終決定從輕量刑,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自2009年出現(xiàn)這兩起案件之后,具有雙方和解行為并最終形成諒解書作為法院審判參考的強奸案數(shù)量逐年上升,并在近四年內增長尤其迅速。這也能夠體現(xiàn)出,盡管在強奸案中的和解行為和諒解書應該在多大范圍內對刑罰產生影響仍有待商榷,但這種做法正在被越來越多案件被告人作為事后補救或補償?shù)氖侄巍?
責任編輯: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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