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山縣檢察院“調解”強奸重案惹眾怒 面對質疑相關部門卻保持“
輿情概述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9月23日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fā)表了一起強奸未成年少女案件文章,題目是《魯山一初中生一時沖動犯錯 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文章發(fā)表后,迅速被網友大量轉載,引發(fā)熱議。
文章說,小趙今年16歲,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里,小趙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fā)生了性關系。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而據平頂山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8月10號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為這次侵害染上了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
據文章內容,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昊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于是深入了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huán)境,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xù)上學。
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系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為先”。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愿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
接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zhí)法為民、盡職盡責、情系少年、傾心相助”。
事件進展
目前,在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發(fā)爭議的那篇文章。魯山縣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昨天向媒體表示,相關部門正對事件進行研究:“我們正在開會研究這個事,檢察院、省檢察院都正在進行……(省檢察院和魯山檢察院正在協商是嗎?)對對對,他們現在是檢察院有專門人員(來研究),因為報告都是系統內部統一來弄”。
歷史舊案
近日,網友又翻出魯山檢察院經辦的另一起獲得河南省未檢十大精品案件的“李某某故意殺人案”。已有材料披露的信息顯示,該案件雙方當事人均為魯山某學校高一年級學生,系因校園欺凌而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魯山檢察院未檢科干警在辦理該案件時,安排李某某與家人進行親情會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對被害人進行心理干預,積極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將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協調教育部門,將李某某轉入另一所高中就讀,繼續(xù)完成學業(yè)。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被法院依法采納,法院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媒體觀點
新京報:“強奸案八萬元和解”:應避免法外施恩
依照刑訴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回到此案中,受害者及其家庭獲經濟賠償后,也許確實萌生了“自愿和解”的意愿。
但刑事和解是否成立,還要看是不是符合“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等法定條件。強奸罪顯然不在此列,也不該適用刑事和解。
紅網:強奸案8萬元和解,檢察院知法犯法?
在魯山縣檢察院發(fā)表的文章里,他們宣傳的重點是檢察官如何為未成年人著想、小趙又如何在檢察官的幫助下重返校園,并未對相關法律進行足夠的說明,也未明確表示是否會繼續(xù)對小趙提起公訴,公眾自然而然會理解為是小趙家花錢“擺平”了此事。事情發(fā)生后,魯山縣檢察院僅僅是刪除了相關文章,并未第一時間做出澄清,也是一個較為失敗的危機公關案例,只能將公眾親手向對立面推。
我國司法機關需要加強傳播方式方法的學習,用真正民眾能夠接受的方法積極普法,同時還需要保持信息的公開透明,促進雙方互信。每一個政府機關開通自媒體賬號都是為了拉近與公眾的距離,提高公信力,如果因為不恰當的傳播方式而事倍功半,豈不遺憾?
專家觀點
一類案件是民間糾紛,例如家庭鄰里因為房產、因為征地皮發(fā)生口角,打架斗毆互相誹謗,這些情況叫民間糾紛。強奸罪是一個很重的罪,最重的是死刑,強奸案件怎么也劃不到民間糾紛里去,是不能適用和解的。第二類可以和解的,就是過失犯罪,強奸案很明顯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按照這兩類來看,這個案子肯定不能放到這里去的。
——資深刑事律師劉昌松
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時候,有一定的靈活度,但是嚴格地講,關于《刑事訴訟法》訴訟和解的制度,它是不包含強奸犯罪這樣的一種罪行的。檢察機關當然也不能進行調解。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
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絕不是無罪的理由:“正常情況下,強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yè)務委員會委員錢列陽
加強對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是一個很有爭議但又很有必要的工作。這是檢察機關職能延伸的作法,很多人都認為把涉未成年犯罪的人直接送監(jiān)獄里是對個人、對社會都最好的選擇,大快人心。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做好未成年犯人的感化工作,利大于弊。但這一做法對于檢察機關和法院來說,實際上是費力不討好的,很可能引起爭議。
——前司法行政系統人士
網民評論摘錄
@涯之友:我不明白魯山縣的檢查院何以有那么大的權力 ,居然能夠隨意解讀國家刑法,未成年強奸犯罪案居然能夠調解而且是冰釋前嫌,如果以后再有同樣的案件發(fā)生是否還是同樣解讀國家刑法呢?
@只待燕歸來:判刑是對受害者彌補一份公平,對旁觀者一種警示,對施暴者一種懲罰。否則什么都可以庭外和解,受害者和施暴者接受了,可是對社會的旁觀者是一種威脅。
@Hello,MR World :法與情的關系,后被害人時代的人情世故,本身是一種損害被害人利于他人的嚴重錯誤認識,這種事后補償的手段措施雖然給予了被害人相關人的物質關懷,而事實上是對犯罪的一種放任,法治的目的就是震懾犯罪,預防犯罪,而當下種種犯罪嫌疑人許予受害人等物質上的補償從而減輕刑罰,真的是對法的一種削弱,勢必使那些歹徒鋌而走險,加劇社會之矛盾。
@卡布奇洛:強奸罪屬于重罪,未成年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是決不能不處罰。對于本案即使是定罪不量刑,也大大超出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限度。你是從法理上找到了依據,但實際上卻極大的損壞了被害人的權益。進入二審程序吧。
輿情觀察
此次事件中,當地檢方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主動幫助小趙認識錯誤,也是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但對民眾而言,國之法律就該對惡人施之以惡,還被害者以公道?僧數貦z方卻在刑事案件中,“避重就輕”地弱化涉案人員所犯下的罪行,宣傳未成年人保護,如此“公道”勢必會導致輿論質疑。
此外,該案中當事人雙方父母“冰釋前嫌”,也是輿論質疑的關鍵點。自家女兒遭到侵犯,卻與涉案者父母“冰釋前嫌”,并接受賠償簽訂了和解協議書。而這一切不合情理的行為,卻都是當地檢方一手推動的,輿論難免會質疑其中存在著“強行和解”的成分。
但是,此次輿情事件中,官方最為“愚蠢”的地方卻是長時間的“不回應”。距當地檢方發(fā)布相關微博已經過去一個星期,離事件引爆輿論也已三天,相關部門卻仍未作出正式回應,只在媒體采訪中透露在“會議研究”,如此應對效率,勢必會導致相關輿情“義無反顧”地惡化下去。
至此,民眾的諸多質疑都還有待官方能及時給出答復。其中質疑最多的有三點:一,強奸未成年少女屬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為何能調解?二,檢察院有沒有調解的權力?三,既然是調解,為何還要給8萬賠償金?
面對如此情形,相關部門需立即作出應對。首先第一時間在官方平臺進行回應,正視社會輿論的質疑,回應社會關切;其次,復核相關案件,就案件“和解”進行詳細調查,并及時公布調查結果;最后,加強內部管理培訓,端正有關人員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認識,并提升工作人員的輿情應對能力。
另外,此次事件還可作為輿情風險前置案例的典型。政府部門在依法辦事的同時,需提前考慮相關事件是否為民眾所接受,研判相關事件中存在的輿情風險,并制定應對方案。只有如此才能在遭遇負面輿情時,泰然處之。
責任編輯:w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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