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平“2018.3.11”交通事故的情況說明
近日,在微博等網絡媒體上傳播,由用戶名為“用戶廉政DST在線報道”所發(fā)出,標題為“原平市交警事故處理中隊:請給我一個為您點贊的理由”一文在網絡上流傳。發(fā)現該網絡輿情后,原平市交警大隊立即著專人對該事故進行調查。經查證,該微博文中所述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事實經過如下:
2018年3月11日晚18時29分,大隊事故值班民警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稱:大牛店治超站附近兩車相撞。大隊事故值班民警趕到事故現場后初步查明:事故雙方分別為張某(身份證號:140311196506183XXX,陽泉市平坦鎮(zhèn)南山村,駕駛晉C6417X、晉CH63X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賈某(身份證號:142202195303271XXX,原平市神山二村,騎行立馬牌二輪電動車)。
事故現場位于省道206線神山二村村口附近,該處距原平市大牛店治超點1公里左右,當時由西向東行駛的貨車因要進入治超點接受檢查,道路基本處于擁堵狀態(tài)。張某駕駛晉C6417X、晉CH63X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在停車起步的過程中與由南向北從兩車中間橫過公路的賈某騎行的立馬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致賈某倒地受傷,電動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因賈某傷勢輕微,電動車受損也不嚴重,在雙方對事故事實沒有爭議的前提下,事故民警在現場對事故雙方進行了初步的調解。當時賈某的家屬提出要1000元賠償,否則就要卸張某某車上拉運的煤炭。張某只愿意賠償500元。事故民警在現場調解無果后,因110指揮中心又有警情指令,且距該現場距離較遠,在口頭通知事故雙方將車輛移動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留下聯系電話告知雙方到大隊事故中隊接受處理,事故民警離開現場。離開現場后,出警民警接到張某的電話,稱其被賈某家屬毆打。電話了解情況后,大隊事故民警告知張某這種情況不屬于交通事故處理民警的管轄范圍,應由轄區(qū)派出所受理此事,建議其向轄區(qū)派出所報警求助。
第二天,張某到事故中隊接受詢問調查,賈某也委托與其同村的賈志強(身份證號:142202196907161XXX)到事故中隊處理該起事故的相關事宜。其二人在事故中隊協商數次,均未能達成處理協議。在此期間大隊事故民警曾數次聯絡賈某,告知其應到事故中隊接受詢問,賈某于2018年3月21日到事故中隊接受詢問。事故中隊于2018年3月22日對該起事故制作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第181053號),認定張志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賈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民警于3月23日將該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于事故雙方,事故雙方均未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張某于送達交通事故認定書當日按賈某醫(yī)療檢查票據金額(870.00元),全額支付了賈某此次事故的醫(yī)藥費。并于5月3日按賈某所提供的電動車修理費明細票據(1275.00元)支付賈某電動車修理費。先后兩次共計支付賈某人民幣貳仟壹佰肆拾伍元整(2145.00元)。在此次事故中賈某要求的其他賠償,事故民警告知雙方可申請由民警調解或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事故雙方至今均未向大隊事故民警提出口頭及書面的調解申請。
對該起事故,大隊事故處理民警在處理過程中,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該微博文中所述的事故民警對當事人語言侮辱、百般推諉、并且羞辱當事人等事,均與事實嚴重不符。
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18年8月20日
責任編輯:changyan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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