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駛使不得,上路被查代價大
2019年4月14日,繁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繁峙轄區(qū)砂高線路段路檢路查時,共查獲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2起。
16時許,鄭某駕駛晉H*****小型轎車經(jīng)過,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并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該駕駛員鄭某酒精含量21mg/100ml,確認鄭某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20時許,民警示意一輛晉H牌小型轎車停車接受檢查并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jié)果顯示該駕駛員張某酒精含量40.3mg/100ml,確認張某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駕駛?cè)肃嵞、張某在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繁峙交警大隊民警對違法行為人鄭某、張某分別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17121),處罰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扣12分。
交警提示:科學(xué)研究表明,酒精在體內(nèi)的一般消散時間為10-20小時,飲酒后雖然過了幾個小時,產(chǎn)生一種生理上的認知——酒勁兒已過,但是在檢測儀面前檢測結(jié)果為飲酒駕駛。因此建議在飲酒后一天時間內(nèi)都不要駕駛,酒精在體內(nèi)停留時間遠超過你的認知程度。(吳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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